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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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 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 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 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 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 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 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 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 1 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监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 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 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 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第二章 标 标准法准法 第二章第二章 标标准法准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 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 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 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 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 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 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该管 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 理的处置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 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 2 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 和控制。 (四)商业银行应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内部报告路线。商业 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 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 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主要操作风险事件、已确认或潜在 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息,并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举 措。 (五)商业银行应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 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验证和审 查,验证和审查应覆盖业务条线和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及其验证情况应接受银 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 于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 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 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其他业务条线。 以上各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相加为负数的,当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 本用零表示。 每年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等于当年该业务条线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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