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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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 (二)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1、告知 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与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不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且规定了其违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不仅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对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与说明的义务。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只要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其内在合理性在于保险标的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危险的增加,使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如家庭火灾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不能在床上吸烟,以免增大发生火灾的可能。但是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在床上吸烟,并引起火灾,则保险人可以拒赔。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之别。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或附件中明确约定的,一般不会产生太多争议。但默示保证由于是法律规定的,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就存在哪些默示保证发生争议。从国际保险实务来看,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英美保险法上的重要制度,尽管我国保险法 没有规定,但相关条文体现了类似精神,实践中也经常被应用。 所谓弃权,是指有意识地放弃某项已知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弃权的构成要件有:(1)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第一,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人收受逾期保险费或在投保人违约后仍然收受保险费的,视为对解除权的抛弃。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付抗辩权,仍交付损失证明表,要求投保人出具证明,因而增加投保人的时间和金钱负担的,视为对抗辩权的抛弃。第三,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瑕疵,仍无条件予以接受,视为对下次抗辩权的抛弃。第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通知保险人,而保险人仍然接受的,视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抛弃。第五,保险人一方面主张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合同无效,即属于默示抛弃给予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第六,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为被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其沉默是否足以构成抛弃,争议较大。(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弃权的范围:(1)保险人抛弃除外或不包括危险,须由当事人合意做出;(2)条件如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保险利益,不得抛弃;(3)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4)对于事实的主张,不得抛弃 所谓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原属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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