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住房和城建设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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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38号 邮政编码:541300 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773-6222391 传真:0773-6228286 电子邮箱:xajsj2391@163.com 一、内设机构 局办公室………0773-6222391 财务股…………0773-6220298 规划股…………0773-6220777 建管股…………0773-6220644 局窗口…………0773-6226736 二、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2.实施主体:兴安县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兴安行政区域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需制定保护方案的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4.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审批条件:(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要求。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开展活动的审批表;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三项活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四)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提速5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2.实施主体:兴安县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兴安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审批条件:(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收费: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四)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五)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提速51%)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2.实施主体:兴安县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兴安辖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建设单位。 4.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审批条件:(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城市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四)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9.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提速51%)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2.实施主体:兴安县住建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3.审批对象:在兴安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4.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审批条件:(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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