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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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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复习:什么是物? 事件一:卖月球土地 事件二:卖“世界杯空气” 物权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该定义有三个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一则法制小故事 地点:德国波茨坦 人物:“军人国王”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磨坊主人及其儿子 事件:国王强制拆迁穷人的磨坊(一个德国钉子户的遭遇) 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有“军人国王”之称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皮特,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称威廉一世。当时他的行宫建在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市。有一天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茨坦市全景,发现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不仅遮住了视线,而且有碍皇宫的尊严,于是他授意部下去与磨坊主协商,希望能够花重金买下这座磨坊,并拆掉。 不料磨坊主认死理认为祖上传下来的基业不能败在自己手里,无论如何商量,磨坊主就是不同意。威廉一世大怒,立即派卫队将磨坊拆了。有意思的是,当时磨坊主并没有吵闹,他只是平静的告诉拆房子的人,要到法院起诉威廉一世。第二天,磨坊主果然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法院不但受理,而且判决结果竟然是威廉一世败诉。不仅要把磨坊恢复原样,还要赔偿拆磨坊主房子造成的一切损失。威廉一世拿到判决书后遵照执行。 磨坊主和威廉一世相继过世后,小磨坊主想把磨坊卖掉,又想起老邻居,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大意是:亲爱的邻居,来信收到,得知经济困难,深表同情。您要把这座磨坊卖了是万万不可的,因为这座磨坊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象征,应该世世代代保留在您家的名下,至于您的经济紧张,我派人送去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 这个故事中的磨坊,经历了不少统治者,至今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给世人留下深刻的启示。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对比)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性) 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对外的优先性)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对内的优先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概念: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例外: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讨论题 原告朱某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告陈某。2004年3月8日,由原告朱某出资140000为陈某购买了一辆丰田威驰小汽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车牌号为粤E85291。 原告主张讼争小汽车是原告出于结婚的目的,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被告则主张讼争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赠与行为,故讼争小汽车的所有权属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遂起纷争。 法院认为:讼争小汽车的销售发票显示购买人为陈某,车辆的登记车主也是被告陈某,且讼争小汽车正为被告陈某实际使用,以上的事实已足以认定被告陈某是讼争小汽车的所有人。至于购车款来源于原告,则是一个赠与合同的问题。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1.含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 2)权利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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