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研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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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研究 —探究与施工单位相关的 三大基础法律关系 讲课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 章东权 律师 联系方式 建筑工程实务领域的三大基础 法律关系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二)施工单位与材料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三)施工单位与劳动用工之间的劳务分包、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一、工程款结算标准的规定; 二、竣工日期的规定; 三、工期顺延的规定; 四、索赔程序的规定; 五、其它规定。 一、工程款结算标准的原则 1、有约定从约定; 2、变更部分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定额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3、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价款结算参照第3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16条 二、竣工日期的规定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14条 三、工期顺延的规定 1、工期顺延的情形: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因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发包方未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的。 不可抗力。 2、工期顺延的确认: 一旦发生工期顺延的事项,承包方必须及时向发包方的现场负责人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并得到其签字确认,方可顺延工期。 3、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 证明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况; 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确实延误了; 证明这种情况与导致工期顺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索赔程序的规定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材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材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项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项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其它规定 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 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答复期限”; 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限”内没有答复。 关于黑白合同结算的规定: “白合同”:指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 “黑合同”:指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 黑白合同不一致时,以白合同的内容为准。 关于司法审价范围的规定: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不予鉴定;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鉴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审价结果审定或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后2年内提出; 施工单位要求返还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期满后2年内提出; 建设单位要求质量索赔——竣工验收后2年内提出;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索赔——审价结果审定后2年内提出。 (二)施工单位与材料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 标的物数量、质量和价款; 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付款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 明确供货单位与供货主体是否一致。 标的物数量、质量和价款: 约定以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质量为准; 价款中一般需约定已包含运输费用。 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以保证施工进度; 交货地点一般约定在施工单位所在工地现场; 货物交付以质量验收合格为条件。 付款期限和方式: 一般约定先付部分定金,再根据每月的供货量结算价款,支付当月实际供货价款 %的进度款,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内付清。 违约责任: 违约金约定标准不宜过高; 相对应的约定供货方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法: 建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不宜采取仲裁方式; 建议约定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 租赁物数量、质量和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损耗; 安全事故责任的区分;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 明确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是否必须是施工单位; 具体约定双方的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书面通知。 租赁物数量、质量和用途: 予以明确约定,以确保施工单位准确接受租赁物; 约定双方的签收代表,以便每月核定租赁物数量,以此作为租金结算的依据。 租赁期限: 延长租赁期限租金按实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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