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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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监督 焦强 QQ:1160536334 第一章 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工作内容与要求 卫生行政处罚 第一节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分类 管理要求 工作分工 建设项目分类 A类职业病危害严重 A类包括核设施、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辐照加工设施、 放射治疗设施、加速器设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 7×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B类职业病危害一般 B类包括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深部X射线治疗机、X射线探伤机、CT扫描装置、诊断X射线机、行包X射线检查设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l08~3.7×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C类职业病危害轻微 C类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核子计应用、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不大于3.7×108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管理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对A类建设项目,编制预评价报告书;对B类建设项目,编制预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对C类建设项目,编制简单的预评价报告表。对A类和B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对C类建设项目采取备案管理 (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对A类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A类建设项目,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对B类建设项目,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对c类建设项目,编制简单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 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和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工作内容与要求 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受理 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核意见(A、B类建设项目)。 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范围。 2.预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3.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和审查意见处理情况。 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评价资质。预评价报告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结论应客观、真实。 批复 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受理 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IA类项目的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和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批复 审查同意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 受理 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中、高能加速器,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以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和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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