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刘建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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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 刘建石 一、建设法规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其它有关房屋交付、投诉的法规 建设法规概念 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称,属于行政法范围。 (一)建 筑 法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款 第49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60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年限。也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年限。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 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修理:是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可能修复的情况,使其达到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指工程施工中关键工序连续跟班监理。 巡视:巡查监理 平行检验:对施工单位已检验的工程及时检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延续,是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1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3条规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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