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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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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当前形势 职业病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 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薄弱 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 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 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加强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依法监督,合理规范 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显著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使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 工作任务 完善职业病防治规范体系 建设职业卫生服务网络 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 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制度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工作,提高水平 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加强监督,完善管理 管理原则 自愿申请 专家评审 卫生厅发证 市场竞争 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 职业病诊断机构 1、到2008年底,各省辖市设置1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2、到2010年底,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市辖区内各设置3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辖区内各设置2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到2008年底,各省辖市、各县(市)至少设置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到2010年底,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至少各设置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县级市至少设置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条件的区也可以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到2008年底,各省辖市、各县(市)至少设置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到2010年底,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至少各设置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区也可以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工作规范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条件与评价表式样 人员管理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审专家库 职业病诊断医师 专业划分 职业病临床 A.尘肺 B.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C.职业性皮肤、眼病、耳鼻喉口腔 D.职业中毒、物理因素、传染病、 肿瘤及其他 职业卫生现场 监督检查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存在问题 机构数量和服务范围不能满足需要; 人员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速度慢; 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超范围服务。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超范围服务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规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诊断医师认定程序 申报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 中级职称 5年相关工作经验 考试合格 其他 审批程序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服务内容 认证程序 存在问题 已经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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