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多数当事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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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规定承包期为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分包到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列为被告,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上诉,二审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问:(1)本案应如何立案受理?为什么? (2)韩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3)刘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法理分析】 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另外,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则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问题:丙在诉讼中居于何种地位? 【法理分析】 乙擅自处分属于乙和丙的房屋,侵害了丙的所有权,丙申请参加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去,其参加诉讼的行为不是为了支持乙或者丁的诉讼请求,而是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故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陈锋、王芙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1995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海淀区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立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陈萍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锋的弟弟陈宇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萍之间争执的6间房屋,有3间属于他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进行中触电死亡。 问: 1、许海明在此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陈宇在此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张某与李某互殴,李某在打架过程中打伤了张某并打破了张家门窗,张起诉,在互殴时邻居王某劝架被打破了头部。问张某和李某王某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我国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否存在进一步类型化的必要?如何进行类型化? 2.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如何健全? 3.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上诉权? 本章思考题: (二)诉讼代表人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 (2)他参加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1.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2.人数 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1.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诉讼代表人如果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滥用代表权的,可以更换诉讼代表人。 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2.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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