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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4.1.2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立法现状; 4.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4.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4.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4.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4.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4.3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的立法概况;3、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环境保护;5.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5.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2、“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⑤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⑥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⑦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
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1.5法律责任;5.2建筑节能法律规范;5.2建筑节能法律规范;2、建筑节能法规的立法概况;5.2.2建筑节能的管理规定;;;;5.2.3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规定;;
(3)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4)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 ;5.2.4法律责任 ;; 2.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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