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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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 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继续教育证明 原单位解聘证明 新的资格证书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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