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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笔记
1、法哲学和法理学
?1)学科的性质不同。“法理学”属于法学,“法哲学”既属于法学,又属于哲学,是哲学与法学的交叉科学。?2)研究的主体不同。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只是法学家,而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既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而且主要应该是哲学家,起码是具有哲学家修养的法学家。?3)研究的对象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实在法或法律,而且侧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应然法,它对实在法的研究也大大地超出一国的范围,而且涉及全世界所有的法律。?4)研究的主要方法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使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即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考察和分析,对部门法学所积累的经验事实进行加工;而法哲学研究主要使用理性主义的方法,即抽象思维的方法,对法理学所得出的结论从哲学的高度进行理论的再加工。?5)研究的主要目的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持其高度地协调一致和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大大地超出这一点,它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从而能给法理学研究以理论指导。如果说法理学所要探索的只是法的相对真理或法的观念的话,那么,法哲学则以探求法的绝对真理或法的理念为目的。
西方传统哲学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影响了相应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法哲学只不过是传统西方哲学语境中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而已。法学理论本身离不开一定的哲学语境。
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非常不一致。
在国外,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着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合之辨。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但认识非常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译为法理学)来表达这种理论;大陆法系则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译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来表达这种理论。有人认为这种区别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他于1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由于受当时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的“主观性”和形而上学气味太重,主张以“法理学”这个译名代替“法哲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思考的对象是不同的。 = 1 \* GB3 ①如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知识的学问,法哲学则是智慧的学问,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法理学以对法律现象的学理描述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学则以对法律现象、法律观念的哲理思辨为其基本精神。” = 2 \* GB3 ②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可被看作是法哲学的一个特别的式样或一个发展阶段。 = 3 \* GB3 ③还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证法律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
第三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两者思考的对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视角、深度不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以研究实证法律为对象的法律学(黑格尔语),或者叫作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作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可以包括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学科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
尽管“法哲学”和“法理学”在不少法学理论家的著作中是当作同一个词来运用的,如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就命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当今德国法学理论家考夫曼将其著作称为《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但从传统上看,英美法系选用“法理学”和大陆法系选用“法哲学”分别作为自己的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个名称的不同而已,这两者的区别乃在于各自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甚至可以说,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已贯穿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例如,众所周知,英美法律的特征是判例法,它以案情为依据,由法官归纳出其中的规则,以后的法官处理类似的案件时,或者依先前的规则为依据,或者依据新的情况引出新的规则。它具有“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论特征。而大陆法系则相反,他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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