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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转让定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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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利润额 纳税额 税负(%) 福特公司 香港子公司 100 400 34 66 34 16.5 合计 500 100 20 压低转让价格后 (单位:万美元) 压低转让价格前 (单位:万美元) 项目 利润额 纳税额 税负(%) 福特公司 香港子公司 400 100 136 16.5 34 16.5 合计 500 152.5 30.5 通过转让定价少纳所得税:152.5-100=52.5(万美元) 税负减轻:(30.5%-20%)÷30.5%=34.43% 模拟演示7-6:教材P190 以设在香港的子公司为卖方,采用抬价卖出方法 【背景】 香港子公司把成本为800万美元,原应按1000万美元售出的一批货物,抬高按1400万美元作价,卖给美国福特公司,福特公司最后以1600万美元的价格卖出这批货物。 比较转让定价前后公司应纳税额: 转让定价方法:高价卖出 项目 利润额 纳税额 税负(%) 福特公司 香港子公司 200 600 68 99 34 16.5 合计 800 167 20.875 抬高转让价格后 (单位:万美元) 抬高转让价格前 (单位:万美元) 项目 利润额 纳税额 税负(%) 福特公司 香港子公司 600 200 204 33 34 16.5 合计 800 237 29.625 通过转让定价少纳所得税:237-167=70(万美元) 税负减轻:(29.625%-20.875%)÷29.625%=29.54% 模拟演示7-7:教材P191 【背景】在上述模拟演示7-6同样的税率差别条件下。 【操作】福特公司又把香港公司为其垫付的原为300万美元的利息费用,抬高400万美元,即按700万美元向香港公司支付这笔利息。其所抬高的利息费用恰好同其抬高的销货收入400万美元金额一样。 【评述】利用抬高香港子公司分配给福特公司利息费用的方式,可以少缴的税收也恰好是70万美元: (700-300)×34%-400×16.5%=70(万美元) 【练习】美国A公司在大陆设立子公司B,香港设立子公司C,税率分别为35%,33%,15%,A公司销售一批电子产品,成本为100万元,A公司卖给B公司正常价格为200万元,B卖给C正常价格为520万元,但是实际中A卖B350万元,B卖给C360万元,C公司对外售价为710万元。试分析其避税效应? 【计算】 1.正常情况下集团纳税额 2.转让定价下集团纳税额 3.避税额 4.利用的避税途径 【解析】 3.避税额:169.1-143.3=25.8(万元) 4.利用的避税途径 通过转让定价,B公司高进低出,减少利润,C公司低进高出,将利润转移到避税港香港。 2.转让定价下集团纳税额 A:(350-100)×35%=87.5 B:(360-350)×33%=3.3 C:(710-360) ×15%=52.5 合计:143.3 1.正常情况下集团纳税额 A:(200-100)×35%=35 B:(520-200)×33%=105.6 C:(710-520) ×15%=28.5 合计:169.1 第三节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一、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2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是否合理,依据什么原则,必然影响它们之间的转让定价,从而影响利润分配及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1.总利润原则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即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企业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他们按内部指定的转让价格来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以征税。 优点:既防止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又简化了税务征管工作。 缺点:很难找到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利润分配方式,实践中很难操作。 经合组织反对。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也称公平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能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具体执行上存在困难 二、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标准 1.市场标准(顺算)market standard 按当时当地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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