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法规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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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法律法规 重庆市安监局 高 级 经 济 师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任 荣 贵 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隐患报告 (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302号令。 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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