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专题002中国农村土地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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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专题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概述 我国农地制度的历史遗产 社会主义公有农地制度的确立 人民公社体制及其失败 家庭承包制的确立及其创新 家庭承包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概述 土地制度 土地产权 我国目前的农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 含义: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关系的总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金融制度、土地税收制度等内容。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包括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 土地所有制: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一定土地关系的基本制度。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最终要由社会生产力状况来决定。 土地使用制度:是关于土地使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土地由谁使用和如何使用的问题,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度决定着土地使用制度 。 (二)土地产权 产权一般 土地产权 产权的含义、特征与功能 含义:财产权利的简称,是一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特征: ①明确型 ,②排它性 ,③有限性, ④可分解性 ,⑤可交易性,⑥行为性 功能: ①激励功能 ②约束功能 ③协调功能 ④增进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产权的含义与构成 含义:一般地,土地产权是指由土地制度界定的关于土地这一财产的一切权力的总和。常用“权力束”加以描述,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 土地产权的权能构成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 ②土地占有权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③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④土地收益权是基于拥有或使用土地所应取得经济收益的权力。 ⑤土地处置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处置土地的权利。 (三)我国目前的农地制度 规定 特点 问题 完善建议 1、我国的农村与农业用地的法律规定 (1)农用地所有权 《农业法》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农业法》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地承包制度 适用范围: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 基本原则: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公开、公平、公正的承包原则; 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 保障集体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 的法律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五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项)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五条) 适用该承包原则需考虑的问题 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户承包,按人(或劳)分地 分户时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离婚时如果双方均有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则应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公开公平公正承包原则 公开 承包工作的信息的公开 进行承包的程序的公开 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的公开 公平 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信仰等差异,依法平等地享有并可以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限制 公正 严格依法定程序组织承包,不能随意简化发包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享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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