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及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706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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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配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 收回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 * 验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特殊管理要求 专人负责; 专柜(库)加锁; 专用帐册; 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 . *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库)加锁。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专人管理、专柜加锁,有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 * 使用管理 医师的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 医生管理重点 是否执业医师 有无麻精药品培训合格证 执业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 * 处方资格的获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 * 资格名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 使 用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使 用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 * 处方管理重点 处方使用格式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处方开具内容是否完整 处方剂量是否符合规定 处方管理:专册登记、每日编号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专用处方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分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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