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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7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07:2006 第 1 页 共 2 页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 引言
建设工程的建造和维护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CNAS)
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建设工程的审图、建造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与验收、工程的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活动。
本文件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工程、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
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建设工程产品。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性而对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2006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
文件采用针对 CNAS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
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
明》CNAS-CI02:2006 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2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无论其专职或兼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2.1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审查的检查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
设计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2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其检
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用户的人员,也不应是
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3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
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人员、施工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
户或物业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8 人员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7 年4 月16 日第 1 次修订 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CNAS-CI07:2006 第 2 页 共 2 页
8.2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
工程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
报告的能力。
8.2.1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审查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 “国家一级
注册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8.2.2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
“国家注册建造师”的资格,并应具有从事相应专业5年以上的经历。
8.2.3 建设工程鉴定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并应具有
从事结构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机构的技术主管还应具备“国家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 或 “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的资格。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1 检查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
范,制定建设工程的检查方法和程序。
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
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
10.7 检查机构开展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工作时,必须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软
件。
12 记录
12.3 检查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查工程停止使用 (拆除)。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 当被检查的工程项目定为危险等级时,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行
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7 年4 月16 日第 1 次修订 2007 年04 月30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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