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分封、周朝分封与项羽分封之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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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分封、周朝分封与项羽分封之比较? 分封制是中国古代政权组织形式,其存在使得统治集团内部实现了暂时的权力均享,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了统治集团的稳定。分封制的存在是自夏朝开始,经过商朝的发展,最终在周朝时期达到了完善。分封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而产生的政权组织形式。分封制的存在秦朝建立后基本在其实际意义上被废除,其存在也变为了适应中央集权王朝下的变种产物,已经失去了先秦时期分封制存在的形式。秦朝的建立废除了分封制,国家以郡县的形式进行统治,中央高度集权,地方只是按照中央政策进行管理,地方自主权在此时受到严重限制,这就加强了国家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实质性的统一,但是秦朝由于其存在受到内部的消弱和外部的反抗,最终崩溃,中国出现了分封制在其实质存在上的最后一次存在,这就是项羽分封。 项羽分封可以说是周王朝分封在此时的延续,是商、周王朝统治模式的复制,这与汉朝之后的分封是有实质差别的,这种差别就在于汉朝及其以后的分封是一种策略,而项羽的分封则是一种最终的结果。可以说自汉朝所实行的分封制已经失去了分封的最初形式,尤其是自汉景帝和汉武帝的打击之后分封制更是徒有虚名而已。分封制成为了郡县制的一种变种形式而已。但是项羽所进行的分封则是以分封为最终目的,分封就是其最终的结果。在经历了秦王朝的大一统的政权模式也就是郡县制后,项羽进行分封,并把分封作为了最终的目的,这似乎是与历史的发展相违背,但是项羽的分封可以说是一种历史明适应的过程,其存在也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那么项羽的分封与商、周王朝的分封以及商王朝、与周王朝的分封有什么异同? 商汤灭夏之后基本延续的事夏朝的统治政策,实行分封制,但是较周朝而言商朝的分封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自身的特点是商朝时期社会发展落后,还延续了原始部落的形式。这种存在的部落形式的残余使得商朝建立后其在分封上还是保留着固有的邦国组织形式,商朝只是这些邦国的首领而已,《尚书·汤誓》记载: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这段记载表明商汤伐夏之时其势力弱小,是原先拥护夏朝的部落首领转向商汤之后才使得其进行伐的斗争,这段记载中说: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可见商朝依靠的是原油部落的首领,这种政治模式则使得商朝在进行分封时时是承认固有邦国首领地位进行的,其对自身血亲的分封则是很少的。这种分封明显带有部落联盟的性质,这种性质也是很不稳定的,固商朝衰弱时很多邦国就不会去朝见商王,因为商朝与个邦国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周朝样式的统治模式,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武力为后盾的军事联盟,附带着进行朝贡尾形式的经济交流而已。《史记·殷本纪》记载: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报。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位,平定海内。可见,商朝的建立是在其武力为背景下的原有诸侯对于商朝臣服所建立的,之间可以说就是一种军事联盟而已,这种军事联盟所凭借的就是武力。 商朝在诸侯之间所具有的威信也并不是商王本身所具有的威信,也就是说商王本身并没有确立起周王朝式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权形象,固在商汤死后其大臣伊尹能够放逐其王,自己当权朝见诸侯,《殷本纪》记载: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得出一是商朝时期王室自身的衰落,此时作为臣的伊尹放逐其君,作为同姓的王室成员没有起来反对,相反伊尹却行使王权三年之久,可见此时商王朝在分封之时对于自身同姓诸侯的分封是处于一种软弱地步的,也或者说是一种处于无地可封的地步,即使分封其势力也不能与固有诸侯相比较,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自身实力强大的基础上的部落联盟。二是此时伊尹作为放逐其君的叛臣,权知国政,诸侯没有进行勤王,反而去朝见,可见此时商朝自身在各诸侯中势力还是有一定优势,但是诸侯之间并没有形成所谓的共主意识。这与周王朝相去甚远。 商朝与诸侯之间是一种松散的政治同盟,也可以说是一种部落联盟形式,这就决定了商朝在建立之后不可能消除原有邦国进行分封自己大规模的同姓和功臣,这种模式就使得商王朝与诸侯国之间是一种不稳定的政治依属关系,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种依属关系实在军事基础上的依属,是根据势力的强盛所决定的,固在商朝衰败之时出现了诸侯不朝的现象,《殷本纪》记载:殷道衰,诸侯或不至。等到商朝自身势力上升后诸侯又出现朝见的现象,并且在商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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