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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
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使用率的公共用房管理机制,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根据2016 年7 月25 日颁布施行的《中山大学
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总务〔2016 〕2 号)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命科学学院公房收费细则的制定和实施须
经过公共用房管理委员会(简称生科院公房管委会)、教职
工代表大会(常设工作小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学院公房使用遵循 “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
原则,各教职工应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
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院共享的会
议室、教室、仪器设备室、养殖室、培养室等不列入教师用
房核算面积。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对我院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
定额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
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对
除此之外的其他定额内用房和超额用房,使用人需缴纳房产
资源使用费。
1、收费面积计算方法:
团队定额总面积=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
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收费面积=核算面积-团队定额总面积
超额面积百分比= (核算面积/定额面积-1)×100%
2、收费标准:
公用房定额面积内,其收费面积按10 元/平方米/月缴
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由学校全额补贴)。核算面积超出定额
面积并且超额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0 元/
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50%
以内的部分,按40 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
额50%以上部分按50 元/平方米/月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对于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超出定额总
面积50% (含50%)的教职工,学院将逐步减少其使用场地
的面积,使其趋向合理;对于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低
于定额总面积20%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增加用房面积。
第八条 对于新引进人才,按照学校人事合同规定计算
团队定额面积并执行收费。
第九条 生物楼地下室、曾宪梓堂北院地下室、东校园
生命科学大楼温室,由于科研环境较差,核算面积按照使用
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第十条 教职工在退休或者调岗后须及时向学院交退
其使用的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等所有公房。如逾期不交,
学院按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50 元/平方米/月)向其收
取占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
上的公房,学院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另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
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转借。如有发现,将没收违规所得
并加收违规所得3 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或租金,并收回违规
所涉及的房屋。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院批准,违规侵占公房者,责令限
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临时借用房屋收费标准4 倍(200 元/
平方米/月)的罚款。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公房收费政策收取的房产资源使
用费,将用于学院公房的维修,包括房屋维护、水电维修、
网络改造、消防实施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专款专用,
并在每年9 月底公示上一年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期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团队要求
清退房源,未清退房源的团队将从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年终绩
效中扣除房产资源使用费,或控制研究生招生名额以及团队
成员的晋升和评优评先推荐,并在全院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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