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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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四是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精品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对比 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分案并案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情况。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可能因为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个行政复议程序需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决定。 精品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 精品 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精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种观点认为:复议机关在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可能因为多种原因(比如未实际收到补正通知)在补正期间内未补正,如果以此为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且不对其作出任何告知,不符合复议法体系关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立法初衷。所以对于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应下发一个书面告知。 精品 三、关于开发区(新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 精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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