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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姜峰 工程价款管理五大热点问题 目录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现行建设法规否定价格包含原则,提倡合理风险分担 现场签正式合同状态改变后的快速补偿机制,是合同的有力补充 总价/单价包含风险的边界原则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计格式: (一)“13清单”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 A 违反了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13版《清单计价规范》编号是GB50500-2013,属必须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其发布公告中指出其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该强制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A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二)《建筑法》对13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予以肯定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运用在建筑领域,用于规范建筑领域计价行为,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建筑类国家标准、规范,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A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二)《建筑法》对13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予以肯定 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计价规范》,也就违反了《建筑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违反了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 A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消弱了合同中不合理约定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A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三)《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消弱了合同中不合理约定的效力 招标文件满足《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建设项目交易阶段,业主提供招标文件,应执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A 现阶段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效力大于合同约定效力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 号令)强化了清单规范的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第21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 A 采取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要求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 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 部16号令)中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清单规范的效力,为“清单 计价规范的规定优先执行”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A 内容小结 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结果不会必然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15条明确表示: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A 《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违背国家标准合同无效,但多数相关法规中有“责令整改”这一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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