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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草原破坏问题整改方案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编制任务的通知》和《中共乌兰察布市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全面推进全市环保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6〕42号)精神,针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中有关部门未有效行使草原审核监管职责,导致草原破坏较为严重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整治力度,行使好草原审核监管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破坏草原和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专项整治破坏草原和非法占用草原问题,规范草原行政行为,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为重点,全面提升草原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推进我市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情况
(一)开垦草原情况
由于近年来,受利益的驱动和规模化经营的效益,导致部分农牧民非法开垦草原的案件增多,从2010年至2015年,全市共发现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22000余亩。
(二)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情况
2014年,我市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项目11件,涉及草原6800余亩,其中协助自治区复审查验6件,涉及草原5000余亩,直接审核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畜牧业服务设施5件,涉及草原1800余亩。2015年,全市办理征用使用草原项目28个,涉及草原面积1900余亩,其中,协助自治区复审查验23件,涉及草原900余亩,直接审核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畜牧业服务设施5件,涉及草原面积1000余亩。2016年,全市办理征用使用草原项目52个,涉及草原面积5300余亩,其中,协助自治区复审查验45件,涉及草原3100余亩,直接审核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畜牧业服务设施7件,涉及草原面积2100余亩。截止目前,共发现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项目19个,涉及草原面积2000余亩,已审批完毕10件,其余9件正在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三、整改目标
通过开展对草原破坏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遏制屡禁不止的草原乱开滥垦现象和未履行草原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草原等各种草原破坏问题,进一步增强全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理机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依法治草的意识,达到打击治理一起,控制一区,巩固一县,使各种破坏草原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最终实现草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整改内容
本次草原破坏问题的整改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专项整治各种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行为,二是集中整治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整治非法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行为
一是要针对各地受经济利益驱动出现的各种乱开滥垦、乱采滥挖草原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开垦草原面积较大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各旗县市区对本级辖区内尚未结案的草原历史遗留案件,尚未处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草原信访案件,要认真分析案件性质和未能解决的原因,属于农牧部门责任范围内的,要列入日程尽快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集中整治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项目
一是对已发现未批先建项目,尽快督促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针对政府引进的在草原上修建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的,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督办草原征占用手续。二是全面摸清各地在草原上修建的工程项目情况,对未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的企业进行督办,逾期未办的进行查处,非法占用草原面积较大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三是针对审批通过的永久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的工程项目,对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全市风电、光伏发电、工矿企业、公路铁路建设、园区、惠民工程、旅游景点等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自查阶段(2017年1月—3月)
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同时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此次整改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要加强与本地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各旗县市区全面摸清辖区内草原破坏情况、违法开垦情况、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的征占用草原建设项目情况、旅游景点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尚未结案的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征占用草原历史遗留案件,尚未处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草原信访案件,尽快处理。
(二)实施治理阶段(2017年4月—6月)
旗县农牧及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对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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