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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机增设行政审批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超出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而借机增设行政审批环节和项目。 精品 对运营的定期监测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注:实施机构应定期对运营进行检测分析、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按协议约定对价格和财政补贴建立调整机制。并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精品 应向社会公示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注:实施机构和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开:1)项目实施方案;2)经营者的选择;3)经营协议及变更;4)运营和提供服务的标准;5)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6)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数据和有关财务指标。 精品 提供平等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注:经营者应按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用户无差别地提供普遍、无歧视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精品 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时 第四十七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注: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机构和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精品 协商解决争议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注: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 精品 行政复议/诉讼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约 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注:1)对行政行为发生违法侵权的,经营者有权提出申辩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争议过程中各方应继续履约,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的持续和稳定性。 精品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特许经营者违法违约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改,严重的终止协议;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品 对双方违法行为的追究 第五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五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注:特许经营者、实施机构和有关行政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收回项目,向社会公开。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精品 《办法》实行日和已签协议规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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