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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 HYPERLINK /mc/ziyuan_yy.php \t _blank 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应用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有关的眼科诊疗科目,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科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cGMP标准的角膜移植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角膜移植测量的相关仪器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四)有2名具有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角膜移植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眼科诊疗和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专业。
2.有10年以上开展本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专业临床诊疗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角膜制备实验室人员
1.角膜制备实验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总体负责人,从事角膜制备的操作人员有细胞生物学背景和研究经历,有不少于50例实验性角膜制备经验,经过角膜制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角膜移植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角膜质量控制要求:
1.制定并遵循获取角膜来源供体标准操作程序(SOP)。用于角膜移植临床治疗的角膜来源应符合卫生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相关规定,不能采用来自未成年人和胚胎来源供体。
2.制定并遵循获取移植用角膜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3.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的GMP实验室,有角膜采集、加工、检定、保存和临床应用全过程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完整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定并遵循cGMP实验室维护标准操作程序(SOP)。
4.遵循角膜产品质量控制标准(QC)并拥有与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5.角膜制备实验室应具有角膜制备及检定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报告,并永久保存。
(二)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要求原则为:科学性原则、不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对病人有利原则、尊重原则。治疗前患者及家属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严格遵守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适应证和禁忌证。
(四)角膜移植治疗由2名以上具有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提出,经本院眼科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并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角膜移植治疗医师应当在治疗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本单位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细胞移植相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良反应(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上报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七)建立并配备专职人员严格管理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数据库,完善病人的长期跟踪、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建立角膜样本存档的标准操作程序,样本和文本数据保存期限为30年。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上交备份数据及标本。
(九)其他管理要求
1.角膜移植所需器械均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具有临床应用的许可证。一次性耗材不能重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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