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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企税收优惠 高企认定条件 * 精品 主要政策内容: (3)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取得高企资格后,税务部门纳入备案管理,每年复核其资格; 每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资料:(税局关注重点)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精品 (二)组织与实施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1)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国家层面:建立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联合成立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企认定工作; 省级层面: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地税四家共同组成“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企的认定(复审)、复核、监督检查、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等管理工作。 * 精品 2)“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图示: 决策层 (1)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成立,简称“领导小组”) 监督层 (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认定层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由省科技厅、财厅、国税、地税四家组成,简称“认定机构”) 专家 (广东:5个技术专家, 2个财务专家) 中介机构 (省科技厅网站公布名单) 精品 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1) 领导小组:(决策层) 确定全国高企认定工作方向,审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裁决高企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2) 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层) 提交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企认定工作的检查; 负责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 );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品 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3) 认定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企认定(复审)工作; 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企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选择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企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精品 2.高企减免税的申请及税收日常管理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企,自认定(复审) 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取得高企资格后,税务部门纳入备案管理,每年核实其资格,发现其不具备高企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 及时办理资格备案、变更备案和确认备案手续; 资格备案:取得高企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备案后预缴申报可以减免10%; 变更备案:高企若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追缴。 确认备案:资格有效期内,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高企资格的有效期3年,3年后复审,6年后重新认定。 精品 2. 高企减免税的申请及税收日常管理 2)不得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未取得高企资格的; 虽取得高企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文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3)取得高企资格后,企业应: 继续规范对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收入的账务核算; 对研发费用的投入要持续并随着收入增长而增长; 对科技、研发人员建立详细名单,做好备查和管理工作。 精品 (三)认定条件 1.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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