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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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培训 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1)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二)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l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注意以下情况: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2)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l、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6、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9、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10、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周志刚不服镇江交巡警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案 2007年4月9日早晨6时许,周志刚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同日下午14时许,周志刚从扬州往镇江方向行驶至扬溧高速57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再次因超载被罚款2000元。周志刚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刚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周志刚作出罚款20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 周志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关联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 充分性原则 来源合法 收集方式合法 形式合法 证据间不得相互矛盾 证据应全面,并能形成证据链 证据分类及要求 被处罚人询问笔录 书 证 物 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对被询问人应当单独进行询问,不能引诱,也不能暗示。2、询问人应当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予以记录。3、核实被询问人身份。4、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5、询问人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对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确认。6、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7、笔录应尽可能做到简洁、清晰。8、笔录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字笔书写。 1、尽可能使用原件。若使用复印件、复制件、节录件等应注明出处,并由提供人或单位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名盖章,写明日期。2、专业性书证还应附带相应说明文字。 1、取得原物。若确有困难,可以是经确认无误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2、原物数量较多时,可取其中一部分。 1、取得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若确有困难,可以取得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和证明对象,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3、声音资料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权,且与案件无任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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