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docVIP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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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指南操作指南进口增值税

网络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业务操作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31号)明确,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纳税人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采集 (一)纳税人将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中进行数据采集(如下图)。 (二)采集完毕,按指定路径,开始导出(如下图)。 (三)导出成功,在指定路径下找到导出的.xml文件(如下图)。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稽核比对。 逾期(超过180天)未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传 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以下路径:【我要申报】——【012增值税抵扣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导入】,将通用数据采集导出的.xml文件进行上传,注意文件名称的一致性(如下图)。 纳税人每月可将不同的采集缴款书信息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上传的截止期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建议最好能提前上传,防止月末因系统拥堵,无法上传而影响下月正常抵扣。 (一)网上办税系统自动对导入的采集数据依照以下规则进行合法性校验,系统显示缴款书上传内容及接收结果(如下图),校验通过的信息将上传总局稽核系统进行比对。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则 序号 数据项名称 校验规则 1 专用缴款书号码 不能为空,且符合22位海关编码规则 2 抵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不能为空,必须15、17或20位 4 税款金额 不能为空且大于0 5 填发日期 不能为空,且为合法YYYY-MM-DD日期格式,且填发日期符合比对规则。 6 进口口岸代码 不能为空,必须4位 2、22位海关编码规则(缴款书号码如230320121018227577—L02) 序号 位数 用途 规则 1 第1—4位 4位口岸代码 数字,不能全为0 2 第5—8位 4位年份 数字,第5—6必须为20 3 第9位 进出口标志 数字,不为0。1:进口0:出口 4 第10—18位 报关单编号 数字,不能全为0 5 第19位 征税标志 必须为:“—”(正常征税标志)或“/”(补税标志) 6 第20位 税种标志 必须为字母“L”(增值税) 7 第21—22位 2位缴款书顺序号 数字 (二)如校验未通过(或重复上传),系统会实时提醒纳税人(如下图),采集信息将不予上传。 (三)纳税人可以查看通过校验上传稽核系统的内容,接收结果(如下图)。 接收结果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以及对应四份清单列表(校验通过数据清单,重复报送数据清单,未通过校验数据清单,逾期报送数据清单)(如下图)。 三、比对结果查询 (一)纳税人采集并校验通过数据上传至总局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总局比对三要素: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填发日期),原则上于次日生成稽核比对结果,此时纳税人可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中进行查询(如下图)。 1、相符明细数据清单(如下图): 2、滞留明细数据清单(如下图): 3、异常明细数据、重号明细数据(如下图): (二)注意事项:在每次获取比对结果后的三个小时内,一般不会再次重新获取比对结果,三小时内仅显示上次查询的纪录。纳税人若在三小时内再次查询稽核比对结果,系统显示如下提示(如下图)。 (三)对稽核异常(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纳税人可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份核对,并根据错误原因进行以下处理: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作如下处理:如属于信息采集错误的,可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重新采集(采集要求同上),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例如纳税人7月25日采集的缴款书信息,次日返回的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经查发现系“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填发日期”录错,纳税人可以及时按正确的信息重新采集、并上传,如经总局再次比对相符的,可在8月份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抵扣,逾期申报的其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稽核比对结果进行处理,如经核对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相符信息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收到的次月申报期内申请抵扣,逾期申报的其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不必进行任何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对方税务机关或海关组织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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