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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条 保险财产凡是座落、存放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所有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应与保险人(即本保险公司,下同)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家庭财产, 均可向保险人投保: 一、 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 室内财产:指衣服、家具、床上用品、厨具、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等。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节选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基本保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地面突然下陷、崖崩、龙卷风、突发性滑坡: 2、 暴风(8级以上风力),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以上)使房屋的主要结构(指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3、 空中运行物的坠落以及外来固定物的倒塌。 二、 综合险:除包括上列基本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每件价值30元以上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三、 为了防止上述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 * 第二条 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范围以内: 一、 金银、首饰、珠宝、手表、怀表、录音录像、镭射磁带、BB机,手提电话、货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家禽、花、树、鱼、鸟、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和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 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 *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行为; 二、 核子辐射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 四、 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本身的损坏; 五、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所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 *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 保险单所裁明的保险财产的座落、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二、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救护和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盗窃抢劫事故时,还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三、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 *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从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索赔,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三、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无论仲裁或诉讼,均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续) 案例3 *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 15 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15 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 3 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 15 万元保险金。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 4 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 11 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4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 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他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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