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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9月5日89學年度第1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 民國89年12月12日8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1年1月15日90學年度臨時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2年6月6日91學年度第6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3年9月29日93學年度第1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4年3月2日93學年度第5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4年10月14日94學年度第2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5年6月22日94學年度第7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5年11月22日95學年度第3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6年1月15日95學年度第4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7年3月19日96學年度第5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97年11月13日97學年度第2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100年5月11日99學年度第5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101年10月12日101學年度第1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105年5月5日104學年度第6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民國106年10月24日106學年度第1次職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修正 國立清華大學職技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項目 最高 配分 評比項目 評分 標準 說明 共 同 選 項 (40%) 學 歷 7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高中【職】畢業 2 專科學校畢業 3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7 考 試 7 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一、八十四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簡任存記)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一)八十五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 (二)八十五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三)八十五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級之高考及八十五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五)八十五年一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一、二職等:1分。 (二)第三職等:2分。 (三)第五職等:3分。 (四)第六職等:3.5分。 (五)第七、八職等:4分。 (六)第九職等:5分。 (七)第十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職評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六、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三)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七、未銓敘職技人員考試分數,以其本薪俸額計算,本薪130元以下給予0.5分;本薪140元至230元給予1分:本薪245元以上給予1.5分。 八、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考試分數,委任人員給予1分;薦任人員給予1.5分。 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年 資 10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2 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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