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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学科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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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学科知识.ppt

*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四)、责任承担方式 *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及其处理 主讲人 *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Contents 目录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三、案件处理程序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法律法规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 1.时空范围 2.类型范围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1、时空范围 * 《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除外责任 * 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耍,被机动车撞伤。 案 例 * 《办法》第九条: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类型范围 *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一)、几种典型案例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体罚幼儿 * 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案 例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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