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法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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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法制管理 一、妇幼卫生法制管理的基本概念 中国现有8.6亿妇女儿童,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妇女儿童群体。中国重视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建设。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母婴保健法》,标志着中国妇幼卫生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母婴保健法》以《宪法》为依据,是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法,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共同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了法律保护。 一、妇幼卫生法制管理的基本概念 1、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2、卫生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3、妇幼卫生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妇幼卫生法制管理的基本概念 A、基本法律 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民基本生命健康权、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医药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医药卫生资源配置 B、卫生专门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法》等10余部 C、其他非基本法律 《婚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二、妇幼卫生法制管理调整的对象 (一)妇幼卫生组织关系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妇幼卫生机构及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信息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 二、妇幼卫生法制管理调整的对象 (二)妇幼卫生管理关系 就是国家妇幼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 包括国家妇幼卫生行政机关(既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级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包括: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新农合办公室、妇幼保健院(所)、健康教育所、血站、120急救中心、各级政府举办的医院、乡卫生院)、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能表现为妇幼卫生行政职能管辖关系。 二、妇幼卫生法制管理调整的对象 (二)妇幼卫生管理关系 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卫生纠纷与诉讼关系等。 卫生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对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发放,不符合条件的拒绝颁发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规定,对违反卫生法的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权益的损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妇幼卫生法制管理调整的对象 (二)妇幼卫生管理关系 例:王某,女,为某市居民,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该市妇保健院做一个妇科小手术,导致患者子宫穿孔。实施手术者为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该院妇产科工作,2002年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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