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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权利及其保护课件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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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权利及其保护 幼儿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幼儿权利保护的内容 幼儿权利保护的措施;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幼儿享有人权 1、什么是人权? 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动物与人的区别是什么? 生物性存在、社会性存在、精神性存在 ;  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通过,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索马里和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至今未批准加入的国家。)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二)幼儿法律身份的特殊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确定能力的因素:认知能力、控制能力、保护能力 ;(三)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教育的重要职能 在教育中如何看待、保障儿童权利的问题涉及到教育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一个触及到每个教育者的教育观、儿童观等深层次观念的问题。 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当认识到,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而基本的职能。这种教育与成人本位的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的是帮助儿童最终成为成熟的、独立的、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格社会公民,而不是成人的奴隶或附属品。 为了实现这一职能,要求在幼教实践中贯彻执行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立法”这一政府行为变为每个幼教工作者的意识和行为。;(四)幼儿园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保育工作的重要性 游戏活动的重要性 义务程度的加重性 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幼儿权利保护的内容 (一)幼儿的人身权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  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非经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任何主体都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 常见侵犯生民权的行为:故意或过失杀人;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 常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4.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5.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6.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常见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常见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二)幼儿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包括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机会权 指每个公民都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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