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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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 1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 ,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第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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