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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一、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与方式
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100元。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有效的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个人免缴费。
个人缴费统一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或校园卡中代扣。
二、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一)就医须知
1.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就诊流程: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个人缴纳应自负部分医药费)
)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入院通知单、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
到校门诊部
挂号处挂号
(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门特或门慢诊断证明书)
检查、治疗、取药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
(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个人缴纳应自负部分医药费)
药费)
诊室就诊
参保人员门特、门慢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门特或门慢诊断证明书)
经校门诊部转诊到
校外定点医院诊室就诊
收费处全额缴费办理结账
检查、治疗、取药
回校门诊部申请零星报销
(出示居民医保卡)
参保人员需住院到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规定可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的报销标准
(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前,由参保人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表1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一级
150元
二级
300元
三级
600元
(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表2 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0%
20%
85%
15%
二级
70%
30%
75%
25%
三级
60%
40%
65%
35%
(3)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4)共付段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2.指定慢性病
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其他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每一种制定慢性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不累计、不滚存。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待遇。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3.门诊特定项目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4)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肝、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5)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6)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4.学生普通门(急)诊
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执行《中山大学参保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1)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来源
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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