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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物 权 法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或行为。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物的归属、利用和价值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权利主体的排他性; 其次,“一物一权”。 (6)物权必须公开、公示——物权的公信力 (7)物权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也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物权本身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权。故只要两种物权之内容彼此不相冲突,则可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又同一标的物之上的物权内容会发生冲突,通常是发生在“用益物权”的部分,担保物权系以物之交换价值为其内容,故在同一物上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并非不可。(在同一物上,可以同时设定两个抵押权)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优先效力 物权基于其排他且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之性质,故会产生所谓的“优先效力”。 就物权和债权的关系而言:物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受到保护。 就物权间彼此之优先效力:应依设定时间之先后顺序决定,设定在先者,其权利实现在先。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优先享受权利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 原则: 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时,物权则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追及效力 一般认为,物权亦有“追及效力”,即不论该标的物沦落至何处,权利人皆能就其权利追及而主张其所享有之物权,而直接支配该物。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约束;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善意取得乃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而由法律规定使善意受让动产之占有者,在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时,亦得取得权利之制度。此时因为其之所以取得该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而非继受前手之权利,故其乃是“原始取得”该权利。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 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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