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三方物流的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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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方物流的合同 第九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 在物流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无法确立一个双方认同的物流合同是导致物流合作出现问题的常见障碍。 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 根据物流实践,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 物流主合同 物流主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物流分合同 物流分合同是指物流服务提供者以总承包方的形式从物流服务需求者承包物流服务项目,然后以总承包方的身份将具体的物流活动分包给社会上其他物流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所形成的物流合同。尤其是那些非资产型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为了整合社会物流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方法。 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空运货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仓储合同 以营利为目的 是经营性行为 注重商事效率 公开性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并存 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 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间接代理) 物流服务需求企业 ( A ) 第三方物流企业 ( B ) 物流作业的实际履行企业 ( C ) 第一种情况 B 作为 A 的代理人与 C 签订 物流作业合同时,物流作业合同中的当事人是A 与 C, B 不与 C企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某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合同标的范范围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承诺和保证 费用与结算 质量保证与索赔 保险及理赔 分包方的使用 修改与改变 不可抗拒力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的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向发货人(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也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依本条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除一般运输合同特征的典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送合同的组合。(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 多式联运优点:责任统一、手续简便、降低运营成本、加速货运周转。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1)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2)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履行联运合同而服务的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结果,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则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发货人或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1)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应载明的事项,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4)在发货人如期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货物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留置权要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的发生与占有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3)债权已到受偿期。 留置权效力:主要表现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当留置物为他人所不法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以请求返还,以回复占有;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可以向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请求偿还;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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