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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的通知
计标〔1986〕2618 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 )建发设字第546 号文的通知,由天
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
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
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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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 )建发设字第546
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
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
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
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
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
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
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
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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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
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
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
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 1.0.4 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
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
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 1.0.5 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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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
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
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
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 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
应小于80m,当小于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
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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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
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 2.2.1 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
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
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 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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