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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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号令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一交存凡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物业购买人按照规定标准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应当及时续交一交存标准不带

PAGE 2 -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试行)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交存 凡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非单一产权的非公有住房和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物业购买人按照规定标准交存。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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