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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周报,关爱你司考路上的点点滴滴! 2009-02-27 09《司考周报》第5期(民法笔记号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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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周报用今天的行动,陪你一起走向明天!
副总编辑:泓 总编辑:杨沅陇(阿龙) 总指导:星垂月涌
新《司考周报》编辑摘要:
新《司考周报》水印:《司考周报》伴你09启程!
新《司考周报》宗旨:《司考周报》关爱你司考路上的点点滴滴!
新《司考周报》愿景:《司考周报》用今天的行动,陪你一起走向明天!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请卫生用眼,保护视力也是关爱你的明天!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每天锻炼身体!对自己笑十次!
新《司考周报》提醒你:每天问自己:09司考已经开始,我准备好了吗?
本期导读:
转眼已是09年的2月份,09的司考已经迫在眉睫的摆上了我们的日程,周报的编辑们相信:你期待的崭新而充满希望的09年,是行动付出和成功收获的一年!那么,就对自己承诺:开始行动吧!
周报针对目前的复习安排,以专题的形式陆续推出司考所有科目的学习笔记,以期让朋友们对司考内容都有一个整体的学习平台。
本期周报推出民法笔记号,旨在让你完整的认识司考民法体系的精髓和要义,希望朋友们做好自己的复习规划,同时结合09《司考周报》的内容开始全面的司考备战。民法笔记号的出版分为二部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部分、债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部分,共分两次刊发。特作此说明。
我们相信:09司考,你我他都会一路精彩!
目 录
第三篇 债 法 部 分
第四篇 婚 姻 家 庭 法 部 分
第五篇 继 承 法 部 分
编辑备注:
本期司考周报未在目录标题栏注明页码,其目的在于希望大家能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浏览周报的全文内容,而非急功近利的观其一而忘其二。在此特作此说明。同时,考虑到复习的进度和规律,民法笔记的出版分为二部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部分、债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部分,共分二次刊发。特作此说明。
第三篇 债 法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
债的体系
债的体系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独行为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
1、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2、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5、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2、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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