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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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 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 一、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的各种理论 五种主张和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争论的焦点: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土上空? 二、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理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之后,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谢 谢!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空气空间(Air Space): 通常称为“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它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 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 现代航空法规定,在空气空间实行领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肯定,而且为国际条约所承认,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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