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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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室“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服务功能,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瓦坊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农村文化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以下简称“文化 室”)是指由行政村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文化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室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第五条 文化室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六条 文化室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文化站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文广局和乡文化站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文化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室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文化室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文化室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 文化室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娱乐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文化室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文化室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村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文化站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室和文化室管理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化室未按规定向群众或关闭阵地的; (二)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责任无所作为的; (三)传播腐朽落后文化的; (四)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文化室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文化室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书刊阅览室(农家书屋)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 1.书刊实行分类排架。 2.接收书刊后要及时上架,保证新书刊迅速投入借阅。 3.书刊每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4.印制、发放借书证,对持证读者进行年度复核验证,并根据农民的需要经常发展新读者,不断提高藏书利用率。 5.保持室内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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