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段波-民法1高频考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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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SO EASY 学校地址: 广州海珠区新港中路丽影广场C区1401-1402 咨询热线: 020更多班种请查阅: 微博互动:/gzwanguo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权利的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人身利益 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各项具体权能 权利的变动 权利的时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等。 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变动: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 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事实行为、事件 权利 \ 人身权身份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权利 主体 客体 内容 变动 时间 物权 所有权 国家、集体、私人 《物权法》第五章 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物权法》第二章、第九章,本书专题十二 所有权具有永续性 用益 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非司考重点,可考性不强,本表从略。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考点 国家所有的土地 占有使用收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135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物权法》143条) 登记生效(《物权法》139条,本书专题十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非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用地(《物权法》124条) 占有、使用、收益;从事农业生产 登记对抗(《物权法》129条,本书专题十二) 《物权法》126条 地役权 无考点 无考点 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之效益(《物权法》156条) 登记对抗(《物权法》158条,本书专题十二) 《物权法》161条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注意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 《物权法》181~184条 优先受偿权、保全请求权、抵押权处分权、孳息收取权(本书专题十八) 区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本书专题十二) 《物权法》202条 质押权 权利质权以权利为客体 质押物占有权、孳息收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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