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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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1、基本情况: 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 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 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 1、异常产史 2、畸胎史 3、死胎史 4、疤痕子宫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 7、(中)重度妊高征 8、产前出血 9、≤34周先兆早产 10、过期妊娠 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2、羊水过少 13、羊水过多 14、骨盆狭小 15、胎位异常 16、多胎妊娠 二、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对初筛后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一般在孕28周与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与管理 1、标记: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以三角纸板的形式标记在孕管册的左上角,注明“高危”,并在孕产妇系统挂牌中给予记录。 复评时:每次复评时将复评结果予以标记,“高危”转入“正常”去掉孕管册三角标记,“正常”转入“高危”增加三角标记,无变化时保持以前标记。 2、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对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进行专案管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应记录初筛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转诊情况,并追踪和记录其转归与妊娠结局;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记录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接受转诊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通报转诊结局和转诊评价。 (三)监护与处理 1、监护与处理的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负责接受正常孕产妇分娩和对如下一般高危妊娠进行产检、监护和处理: (1)妊娠合并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2)妊娠合并轻度贫血(血色素90—110克/升); (3)经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病情缓解,可返回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护的一般高危妊娠。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负责对下述部分严重高危妊娠者的监护与处理: ①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 ②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 ③中度妊高征与部分先兆子痫(必须具备眼底检查和红血球压积、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元等实验室检查条件); 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和处理的设备与能力)。 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和处理。 2、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转诊范围 一级医疗机构 (1)所有高危孕产妇一律要转送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2)在负责的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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