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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7)26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困难学生资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五年制学生分阶段执行)。
第二章 资助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学院资助内容主要为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
资金来源及分配比例:
学院每年按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的6%提取资助经费总额。其中奖学金占经费总额的30%,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助学金占经费总额的40%,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学期300元;特殊困难补助占经费总额比例的13%,救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费减免占经费总额的2%,勤工助学占经费总额的10%,资助中心办公经费及其它费用占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专职办公人员,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东西校区分别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由两校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议小组(以专业、年级或班为单位)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占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认定程序:
(一)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须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填注意见、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报到时,将《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
(二) 每学期初,学院统一安排评定工作。评定前,学生根据自身和家庭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认定申请表》。
(三)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具体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成绩、纪律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拟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分别报学院东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查,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九条 每期享受奖学金人数按提取的奖励经费和奖励额度核算确定,享受助学金人数按提取助学经费和资助额度核算确定 。
第十条 我院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综合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助学金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生活补助。评定坚持平时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的原则。违犯院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能认真履行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身体健康,无旷课纪录;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年级前列,无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记录;
(二)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三)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助学金按年级或专业评定,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申请评审程序按第八条办理。
第五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特殊困难补助享受人数按提取补助经费和补助额度核算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未能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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