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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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可以飞越的。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四) 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现在,各国为确保其领空安全,实际上都在建立自己的“防空识别区” 二、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 二、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 (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 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 2.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 各国空中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 (1)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2)国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者第三者责任,或共同过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或者减轻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 (4)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飞行管理法律制度 1.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 2.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3.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4.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 5.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6.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三)航空器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的自由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谢 谢!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一)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的含义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以及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的一种特殊专业服务。 其任务: 一、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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