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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文件
辽宁科技大学外籍学历生学位授予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外籍学历生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份评定一次,外国留学生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和12月份各评定一次,与中国学生相应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外籍留学生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为留学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与中国籍学生的学位委员会合署办公),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外籍留学生学位评定条件:
(一)学士学位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本科留学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4)使用英文攻读学位的外籍理工科、艺术类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含三级)以上,管理类、文科类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使用中文攻读学位的外籍学历本科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含五级)以上。
2.留学生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1)可在规定年限内(8学年内)延长学籍至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2)可在正常离校两年内参加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3.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分学位委员会考核通过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4.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如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国家、省级奖,或汉语水平超过授予学位要求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级别要求,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二)硕士学位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硕士研究生,将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硕士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2.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与中国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一致。
(三)博士学位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博士研究生,将授予博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博士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外文学术期刊或国际会议论文集上正式发表(含录用)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期刊上发表且被SCI或EI收录;
(5)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2.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与中国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一致。
三、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院(系)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每个外籍毕业生的日常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
2.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外籍毕业生,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国际教育学院。
3.国际教育学院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4.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经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6、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名单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位评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办。
四、其他规定:
1. 外籍留学生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在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授予后,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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