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docxVIP

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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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标准 1 定义 1.1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 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含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建设项目)。 1.4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5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6 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1.7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2 审批机构要求 2.1 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1.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2.1.1.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1.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2 港口建设项目 2.1.2.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局以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2.2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3 一般建设项目 2.1.3.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1.3.2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2.1.4冶金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需进行备案。 2.2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2.1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2 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3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2.2.3.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3.2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3.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 3 “三同时” 3.1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 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2.1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3.2.1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2.3 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3.2.4 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 3.3 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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