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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质权人:
甲方(出质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质权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六、如果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因第三人行为或者自然因素而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或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
二、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三、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甲方知悉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的动产,以恢复该动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六条 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动产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或场所。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各项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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