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条文及解析.pptVIP

《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条文及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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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有关的条文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简介及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理念;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结束了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二元化”局面,使鉴定过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大大提高。 统一了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1、没取得知情同意权,但医生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解释,是否成立? 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即对患者实施了创伤性医疗行为,则此类案件可视为一般人身伤害,无需进行诊疗行为是否合理规范的鉴定,医务人员也不得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 2、取得知情同意后,医生是否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干了”,而不用承担责任? 签署知情同意书只表明:同意承担正确的操作本身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能就此认为患者同意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第56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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