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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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不得省略手续。 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 三、羁押期限 根据《刑诉法》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1.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日;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难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检《规则》第95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三日内)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通知公安机关。 财产保 概念,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诉法》第66条明确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 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 按照最高检《规则》第90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低5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刑诉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 还要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监视居住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的规定,应当逮捕但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 * (4)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监视居住更为合适;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五、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刑诉法》第75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其中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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